关于印发《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内部申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校工字〔2019〕4号)
各分工会:
现将《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内部申诉处理
办法》印发给大家,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会委员会
2019年1月4日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教职工内部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内申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行政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本校教职员工提出的申诉,其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处室、系部。
第四条 本办法应当本着合规合法、实事求是、尊重人格、保护隐私、有错必纠、自愿调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的教职员工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诉工作由工会组织负责,学校成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调查了解、提出初步意见、送达申诉决定、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成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工会、监察审计室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法律专家9人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1名兼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职工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推荐,法律专家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调查了解,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部系与处室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不服或存在异议的(主要指考核、奖励、惩罚、评聘、晋职、晋升级等行为)
(二)认为被申诉人未正确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指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评定学生成绩、参与民生管理、获取工资报酬、参加进修培训等)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的受理范围:
(一)学校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所规定的事项;
(二)上级有关部门已作出结论的事项。
第四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人在申诉期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诉人填写《益阳医专教职工校内申诉申请表》,注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人、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二)学校及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单位)作出的处分(处理)决定(复印件);
(三)能够支持申诉意见和申诉要求的相关材料或证据。
第十二条 申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提出,则应在消除影响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申诉申请一般应由本人提出,也可委托校内教职工提出,申诉申请表、申诉处理决定等重要文书均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同时书面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诉人重新补正,其补正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该告知送达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补正的视为自行放弃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自申诉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诉人,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决定时的依据、程序及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申诉人只能向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一次。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告终结,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审查决定受理申诉后,经审核申诉双方提供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3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如下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不当的,指出不当之处,建议被申诉人按原有处理程序重新研究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处理行为明显错误的。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申诉处理决定时,对申诉事项属于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研究后再下达申诉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遇到重大的申诉事项,应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举证。被申诉人自收到申诉处理委员会举证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提供相应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
在申诉处理期间,被申诉人不得再自行收集对教职工进行处分或处理的证据材料。
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依申诉人申请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二)质证。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双方(下称当事人双方)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申请调查获得的证据材料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质证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双方核对后签字确认。
(三)证据审核认定。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质证与辩解,作出认定。
(四)调解。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根据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申诉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再次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时,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必要时采取听证程序。涉及隐私的申诉事项,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研究申诉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须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处理申诉事项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是否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人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的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复议。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一)书面送达;
(二)通过申诉意见表所注明的凯发网站的联系方式与申诉人取得联系,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期间,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或与之关联事项,另行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应立即终止申诉处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学校第二届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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